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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
2022-05-18 13:59   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

纪委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八项具体任务,涵盖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参与管党治党专项工作等各方面,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协助任务的内涵随着管党治党形势任务发展不断深化

党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纪委的主要任务,第二款规定了纪委的工作职责,确定了对纪委的任务和职责分别规定的立规体例。主要任务指明纪委的工作方向和目标,工作职责是任务得以实现的路径和方法。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党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纪委的“三项协助任务”。

从历史上看,纪委协助任务的内涵随着管党治党形势任务发展不断深化。1979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中明确,纪委要做好“协助党委宣传和维护好党风”等工作。1982年9月,十二大党章规定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这一阶段,纪委的协助任务内涵是协助党委整顿党风。为清除改革开放后党内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党中央要求加强反腐败斗争。这一阶段,纪委协助的内涵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2002年11月,十六大党章增加规定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纪委协助的内涵增加了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2017年10月,十九大党章增加规定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章中对纪委三项协助任务的规定,是纪委工作条例的根本遵循。纪委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并细化了协助任务的内容,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协助全面从严治党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协助加强党风建设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协助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内容。

纪委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风建设的经验,规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纪委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的经验,对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作了完善发展,明确“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准确理解纪委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八项具体任务”内涵

纪委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八项具体任务。这八项内容首先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内容,对纪委的定位是协助,纪委要做到“到位而不越位”。

根据该条规定,首先,要明确“谁来干”,不能把协助理解为主抓,因而代替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或者代替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种了别人的“田”。比如,该条第六项规定,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这就表明,纪委是推动整改,而不是代替整改。其次,明确“干什么”,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八项具体任务为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应该“干什么”提供了具体指南,比如,协助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协助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等。

实践中,各级纪委坚持找准协助定位,做到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明晰协助内容,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有效。比如,贵州省纪委监委探索开展对市(州)、省直部门、国企高校政治生态的分析研判,形成综合报告呈报省委,并提出具体性、针对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建议。同时,推动将政治生态分析研判上升到省委层面开展,实现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把握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的有机结合

党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该款规定的职责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务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敢于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要在协助中强化监督,切实做到协助不包揽、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纪检监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纪委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积极主动为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当好参谋助手,既不能缺位、不到位,也不能代替主体责任,错位、越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认为,纪委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通过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等方式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推动党委决策落实。

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实践中要注重把握两者的有机结合。从目的看,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统一于纪委的初心使命。从与主体责任关系看,协助职责侧重于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辅助、推动,监督责任侧重于对党委及其工作机关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都以促进主体责任履行为目标。从措施手段看,履行监督责任的手段是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协助职责也离不开监督执纪问责,同时也可以通过这些手段的综合运用,比如向党委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提请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等,来更好地承担协助任务、实现协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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