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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新《条例》关于“严重警告”处分的修订内涵
2016-04-22 09:16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点击: )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里,党纪轻处分是指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党纪重处分则对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种处分。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严重警告处分进行了修订,赋予了其新的重要内涵。

2003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这使得从惩处效果看,警告和严重警告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新《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虽只有一字之差,却表明党员如果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承担的后果将更严重,这就使轻重不同的纪律处分种类与其影响后果轻重相匹配,真正体现出严重警告处分的“严重”性。

2003年《条例》和新《条例》均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所不同的是,新《条例》在第十条中进一步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新《条例》将这一特定情形下的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明确为二年,与行政撤职的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保持一致,充分体现了党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此,要科学理解新《条例》精神,严格运用纪律这把戒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决不能因为违纪者在党内无职务而减轻其处罚。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方针。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执纪审查工作必须改变只重视大案要案的惯性思维,抓早抓小,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对此,需科学运用好新《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同时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作为党纪轻处分的一种,严重警告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虽对党员干部的使用有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党组织将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拒之门外,而是框定了时间对其整改表现进行考察、检验,给予其认真改正错误的机会。贯彻落实新《条例》,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把握纪律的尺度,防止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同时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使广大党员在严明的纪律中充分感受到组织的真切关怀,不断激发每位党员的干事创业激情,增加正能量,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团结同志的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纪委 吴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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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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