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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条例】落实“两个责任”不力 离开岗位后也要被问责
2016-11-14 14:11   南粤清风网   (点击: )

某报社原党委书记蔡某、原纪委书记官某或许没有想到,虽然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仍因原单位多人违纪问题被当地市委、市纪委追究纪律责任。

2015年9月以来,某报社、某报业传媒集团多人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该报社党委原副书记、该报业传媒集团原总经理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名班子成员、19名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个单位发生如此多严重违纪问题,暴露出的是该报社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蔡某抓党风廉政建设力度不够,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

调查中还发现,有关人员在向王某行贿的同时,也曾向时任党委书记的蔡某行贿。虽然蔡某拒收,但作为党委书记并未能引起重视,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独善其身”看似合法,却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更大隐患。最终,蔡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该报社纪委未能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尤其时任纪委书记官某对集团内部存在的请客送礼和公款宴请问题不管不问,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违纪违规问题的滋生蔓延,官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以案说条例】

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真担当,主体责任就会落空,党风廉政建设就会出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出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

事件查处时,蔡某、官某已经离开原来的岗位,但仍然因在任时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受到处分。蔡某、官某的案例说明,问责没有过去时,履责一天,追责终身。(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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