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
2015-09-08 09:49     (点击: )

(2014年4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既能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又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的科研项目(课題,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及与之相关的人才(团队)、条件与平台等的资金;行政事业隼位承担社会资金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所称科研是指科学(包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软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等活动。

第三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科研规律,坚持公正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优化经费资源配置,按经费金额大小及学科性质等因素分一般、重点进行管理;坚持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等机制,防止浪费与腐败。所称重点项目是指自然科学500万元、社会科学2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科研项目资金安排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文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的原则,对新设立的科研专项资金先行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修订完善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方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细化主体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立项部门应当按照廉政风险防控要求围绕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与绩效管理、验收等主要环节制订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审批联席制度,加强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互相制约和上下之间的互相监督,防止权力过度集中。特别是在立项环节应当建立立项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的制度,加大竞争性项目的招投标和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实现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立项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完善指南编制发布、申报、立项(预算评审)、合同书管理、执行监管、验收、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科研经费管理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建立健全回避、保密、责任管理及追究、信用管理等制度,并予以公开公示。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重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和个人、管理单位、中介机抅、评审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等的行为进行诚信登记备案,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 立项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要求,建立健全立项审批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加强关键岗位干部教育管理,健全轮岗交流机制,同一岗位任职超过5年的,一律进行轮岗交流。

第八条 立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申报指南应当严格按照发展规划、战略和计划任务定位、绩效目标及社会热点进行编制。申报指南征求意见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及时将指南编制依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对社会公众公开,严禁为特定申报对象量身定做申报内容和设置条件,对企业主要支持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并运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间接补助及后补助方式,减少直接补助或无偿资助项目从指南发布到截止申报至少应当间隔一个月以上。

第九条 财政科研专项资金必须进行公开申报,立项部门应当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具有一定的普遍适应性,符合竞争性选拔要求的,应接受符合条件的各单位自由申报,择优立项:因项目性质特殊等原因而采用定向委托(或组织申请)的,应当进行公开说明,做好方案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和经费开支预算评审情况对外公开。

第十条 立项部门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分层责任制,要求科研项目组织单位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常管理职责,建立直接推荐(受理)部门责任制及问责机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立项部门开展专家评审应当根据需要组织资格审查,材料评审、会议评审(答辩)、现场考察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评审作用,应当根据专业知识水平、实践经验、良好的资信等标准开展专家资格审查,加大省外专家在专家库中比重,建立健全严格的回避、保密制度,建设高水平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 立项部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按照1:3以上比例建立专家库、专家遴选的工作人员库,建立工作人员隨机抽取制度,严格按照随机、回避、更换等原则遴选评审专家,强化工作人员保密责任制,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终身留痕。应当逐步建立完善评审专家抽取、通知的自动化信息系统,避免人为干预。

第十三条 立项部门开展材料评审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双向匿名评审,大力推行网络评审方式,通过与外省(市)共享专家数据库等措施,实现材料评审以采用省外专家随机双盲评审为主。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或评分制专家评审得分排名在同一评审组最后40%,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需要多轮评审的项目)或进行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部门应当减少会议答辩评审,确需组织会议评审的,根据评审需求邀请省外专家或国(境)外专家参与,按照集中、封闭原则组织;建立视频答辩制度,实现专家和评审对象“背靠背”;给予充足评审时间,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独立打分等方式,保证评审的独立、客观、公正,严禁除监察及工作人员以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第十五条 立项部门应当规范和细化自由裁量权,基础、前沿类项目立项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非基础前沿类项目以专家综合评审结果为主要立项依据,制订并公开项目立项选择的具体裁量标准。未按照专家评审结果的应当向社会公开说明理由;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重大决策事项议事规则,探索重大重点项目无记名投票表决。严禁在分数统计时作假或在分数及排名方面私自调整。

第十六条 立项部门应当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对视频与会议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立项资金较多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过程留痕、实时监控。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立项部门逐步将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立项部门(内设机抅)实行项目库管理权与资金分配权分离,割断审批评审与专项资金分配的直接联系。根据实际划分并公开不同类别科研项目资金档次标准,减少弹性空间。

第十八条 立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的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指南编制依据及征集到的建议、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公布专家评审结果、公告立项信息和项目资金安排等信息,及时向申报单位及项目组织单位反馈专家评审意见,建立完善评估与回应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管理透明度。

第十九条 立项部门应当根据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金额大小及学科性质等,不断健全科研项目分类评审制度,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公众评议、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招投标、公开评审、联席审批、公开征询民意等工作,增强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公开性、廉洁性。

第二十条 省财政资助开展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项目论证等方面研究的项目,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立项部门应当通过社会招标程序遴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禁止指定固定机构、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事务性及管理性工作。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牵头会同各立项部门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申报项目必须经过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立项部门应当建立申报项目数额限制制度,项目负责人(包括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承担的省级财政支持项目不超过3项。

第三章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立项部门应当要求承担单位建立徤全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及相关领导连带责任制,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立项部门应当指导承担单位推行公务卡、成本核算、项目监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项目经费使用分级审批、自查、奖惩等内控制度,发挥承担单位审计机抅对科研经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实时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事前资助企业的无偿资助类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立项部门应当在细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基础上探索委托授权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按照资金使用合同对资金进行监管、代管等多种形式的管理措施,承担单位按要求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并开设监管专户,加强对商业银行正确和负责地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立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强化外部监管,开展制度化督促检查,对500万元以上项目建立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审计制度,严格落实经费管理与使用行为监控。审计结果抄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立项资金较多的立项部门应当建立徤全内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承担财政资助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研究项目及社会资金委托项目,应当按照财务制度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大额支出实行单位负责人连带责任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应当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与信息公示制度,与委托单位书面约定经费使用规则及信息公开义务,由承担单位负责公开,对公众开放查询。严禁以承担委托项目名义实施权钱交易,严禁以分包转包赚取项目经费。严禁公务员不按规定上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得科研项目的相关收入。

第二十八条 承徂单位应当逐步建立以门户网站等为媒介公示本规定范围内科研经费使用信息的机制,如实公示项目组人员构成、预算与决算、管理费提取、设备购置、预算调整、经费外拨、人员费与间接费用开支等主要内容。加快实现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等详细信息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四章科研项目验收与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立项部门应当明确项目验收标准及程序,将财务验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入财务专家及专业中介组织参与验收。重点项目立项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独立、客观的结题审计。对由承担单位委托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重点项目审计报告和一般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一定比例的抽查核实。

第三十条 立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验收责任制,明确组织单位、验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并建立抽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立项部门应当建立结题验收的省外专家评审、专家联合评审、盲审等环节,切实把好项目质量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立项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公开制度,通过社会评价和同行评价规范约束项目承担人员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立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健全“经费申请有绩效目标审核、经费使用有绩效督查、支出结果有绩效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立项部门在财政部门制定的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下,分类制定具体评价规范与标准,针对项目经费管理效能与经费产出效益设置量化的、可操作的具体反映项目属性的评价指标;在立项申报环节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核;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及重点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立项部门应当强化对立项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请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对照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科研项目资金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程监控的原则,加强申报指南审查,开展对公开申报的检查,强化对立项项目的合规性审查,责成违规的立项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委托中介机构以及横向联合、上下联动等方式,加大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到每年重点检查计划,扩大检查面,及时、严肃地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部署立项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报据需要实施重点评价,枳极引入和开展第三方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公信力,绩效评价结果报人大,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部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问责制度,对未能完成既定绩效目标、使用效益低下的专项资金建议收回安排或调整支出结构,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的例查、追责,如有违规操怍,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结合部门预算收支、任期经济责任、专项资金、资金绩效等审计工作,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就经费使用及绩效进行专项审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跟踪问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的责任部门进行监督,受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纪检监察部门派驻立项部门机抅(或立项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推动所在部门针对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并对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特别是立项审批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费总额的3%。

第四十条 立项部门、监督部门对项目申请、立项、预算、成果、评价、审计、违规及处理等信息,承担单位对经费使用的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部分以外,均应当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单位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受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组人员骗取、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研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取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1-3年申报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与申报单位、政府部门串通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立项部门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中介组织违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五年内申报资格,项目组织单位未认真履行申报审查职责的,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四十五条 评宙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取由报举位、人员财物的,立项部门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人员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参与科研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责令改正、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立项部门等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的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依法处罚的,依照、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等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本规定各项要求,并完善有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规定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厅(预防腐败局)、财政厅、审计厅组织开展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对国家科研项目省财政提供配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
下一条:关于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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