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2015-09-08 09:51     (点击: )

(2014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高校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教党〔2013〕3号)和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粤巡发〔2014〕2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省委教育工委决定建立高校巡查制度,对省内公办高校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开展巡查监督,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用好成果、形成震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巡查范围为广东省内公办高校,重点是省委未列入巡视计划的高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省委教育工委巡查工作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省委巡视办的指导下,由省委教育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委教育工委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省委教育工委书记任组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相关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纪工委书记兼任,日常工作由省教育纪工委办公室统筹,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办公室、干部处、组织处、人事处、机关党办等有关处室配合。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校巡查工作联络协调、人员管理、后勤保障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有:研究制定有关巡查工作的规定;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对象和内容;选定巡查组人员,派出、管理和监督巡查组;对被巡查高校的整改进行指导和督促;省委教育工委交办的其他巡查事项。

第七条 省委教育工委视巡查任务成立巡查组。巡查组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查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领导小组提名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决定。巡查组组长由省教育厅巡视员、副巡视员或省内公办高校的领导担任。

第八条 巡查工作人员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高校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党办、人事、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省委教育工委建立高校巡查人才库,加强巡查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九条 巡查组主要对省内公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落实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重要法规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教育工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巡查工作突出“四个着力”:一是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二是要在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三是要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四是要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四章 巡查程序与成果运用

第十一条 在每届任期内对省内公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查一次,每所高校的巡查时间一般为30天,可视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前书面通知被巡查高校,并协调安排有关事宜。巡查组进驻被巡查高校后,应当向被巡查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查目的和任务。被巡查高校党委在校内媒体和校园网发布巡查公告,公告巡查组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工作地址和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巡查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巡查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一)听取被巡查高校党委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列席被巡查高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三)受理来信、来访,必要时可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对被巡查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访谈;

(六)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视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必要时也可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当写出巡查报告,将巡查情况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小组根据巡查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教育工委决定。

第十五条 巡查报告经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查高校领导班子反馈巡查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巡查报告抄送省委巡视办。

第十六条 被巡查高校应当自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对省委教育工委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办理:

(一)对省管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由省教育纪工委移交省纪委处理,对省委教育工委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由省教育纪工委处理;

(二)对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查组提出的有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由省委教育工委督促有关高校进行处理;

(三)对需要省直有关单位和地市党委、政府协调处理的问题或建议,由省委教育工委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巡查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上级部门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巡查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干预被巡查高校的正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的核查,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尊重被巡查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一条 巡查组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查工作材料应妥善保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材料交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二条 巡查组应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不得接受被巡查高校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向被巡查高校提出任何个人要求,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纪违规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巡查期间原则上在校内招待所(宾馆)住宿,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巡查高校应支持巡查组的工作,同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巡查人员请客、送礼,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干扰和阻挠巡查工作。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广东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实施方案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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