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高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高校纪委的监督责任,深入推动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高校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指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班子其他人员为成员。
第五条 高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
党委应当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学校党委、行政重要议事日程,融入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中研究部署,检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高校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再监督”的职责。
纪委应当坚持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协助学校党委并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有效防治腐败。
第二章 高校党委主体责任
第七条 党委在本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主体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部门单位(二级学院)、教职员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保证任务落实;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
(三)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教意识,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和大学生廉洁教育;
(四)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增强制度刚性和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选人用人程序,选好用好干部,加强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强化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六)深化作风建设,健全密切联系广大师生、群众的制度机制,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教风学风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从严治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对党员干部、教职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有不良苗头及时约谈、提醒和纠正;
(八)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纪委独立行使监督权,及时听取纪委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九)定期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
第八条 党委书记是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本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政勤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两次听取纪委工作汇报,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排忧解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
党委书记应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从教规定,以身作则、从严律己,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单位(二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工作要求,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第三章 高校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条纪委在本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监督责任: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及其他各项纪律;
(三)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四)监督检查党委及部门、单位(二级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学校干部选拔、人才招聘、经费管理、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校办产业、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科研立项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情况,及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
(六)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纪委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纪委书记参加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党委会、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等重要会议,纪委副书记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兼任监察部门负责人的纪委副书记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需要派员参加部门、单位(二级学院)重要业务工作会议;
(二)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及时向纪委通报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纪委给予必要的廉政建议;
(三)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二级学院)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考察,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五)对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六)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需要,督促开展专项治理或专项监督检查;
(七)受理控告、检举、申诉和信访,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视情况进行函询、初核;
(八)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协助开展巡视、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纪委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监督执纪和惩戒问责主业,坚决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
纪委监督执纪应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戒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纪委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接受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纪委书记是本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监督人,负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必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纪委书记应从严要求自己、从严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
纪委书记一般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组织人事、基建财务、后勤采购、校企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积极支持高校纪委开展工作。
高校纪委要主动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高校组织、宣传、统战、各二级学院党委等部门要齐抓共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融入各自的工作,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报告、述责述廉述德、廉政谈话和巡查等制度。每年年底,高校党委、纪委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年度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学校纪委向学校党委、省教育纪工委书面报告年度落实监督责任情况。
第十七条 高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之间每年进行廉政谈话一次以上,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由省教育纪工委负责同志约谈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时提醒约束和责令整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由省委教育工委巡查组进行专项巡查。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融入述责述廉述德、巡查、暗访、行风评议等工作中,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发生大面积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内民办高校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