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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2016-06-17 15:37   纪委办、监察处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是纪委的最高决策机构,参加人员为纪委全体委员。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讨论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三)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部署相关专项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重要任务。

(五)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控告、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决定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意见。

(七)研究审理案件检查和信访调查等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

(八)研究讨论学校党委要求纪委提出意见建议或其他需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纪委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纪委书记确定。全委会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七条 拟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研究事项的相关文件材料,会前纪委办公室应做好准备,并根据需要知会或送达参会人员。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未能参加会议的,须于会前向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根据议题需要,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不具备表决权。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表决时,纪委书记应末位表态。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回避。

第四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 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并报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全委会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全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6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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