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岐山同志提出,“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并指出要真正做到“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这一提法对于一些地区存在的法纪不分问题,确实很有现实意义。当前部分地区,尤其是在基层,一些党员触犯纪律,不能及时得到处理,直到触犯法律,司法介入给出相应处罚后,党纪才会进行处理。或者有时纪律给出处分,法律就不再进行处分。法纪不分,模糊了法律和纪律的概念,使党纪等同于成为了法律,甚至成了法律的后继和附庸,失去了主动性和严肃性,最直接损害党的形象和权威。党纪区分于国法,这是由党纪的特性决定
党纪和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他们各司其责,各自在领域内发挥作用。对比党纪,国法是一般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底线,具有普遍的实用性,而党纪是套在每一个党员的紧箍咒,是党员的宗旨和理想信念的体现和贯彻,是政党目标得以实现的纪律保障。党纪和法律分开,突出的是纪律的先行性,就是要使纪律成为挺在法律面前的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一道绕不过去的关卡,这种一法大大提升和重塑了纪律的权威。也揭示了纪律对比法律具有更严的要求和更强的规范性。
党纪严于国法,这是由共产党员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
相对纪律处分来说,法律要求更宽松,而纪律处分要求更严,给予被处理人的行为空间更小,深刻体现的是更强的规范性。它要求广大党员必须更加严格的遵守法纪,更加谨言慎行。这是由共产党员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相对其他西方政党是松散的选举工具而言,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开始,广大党员就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全面复兴的历史重任,使命光荣,任重道远,尤其是在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背景下,要求党员更加模范的遵守党纪,真正将党章奉为圭臬,有更加严格的自我要求,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扎实履行好党员义务,坚决不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党纪挺在前面,这是由纪检工作的特性决定
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执纪是纪委的本职”,把纪律挺在前面,也意味党纪处分要增强主动性,要始终跑在法律处理前,尤其是对越过纪律线暂时还未触犯法律线的现象更是如此,要切实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立足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绝不能等突破了法律最后的防线才来处理。纪律挺在前面,要求执纪者要敢于担当,以舍我其谁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历史使命感,做好党章党纪的守护者,像啄木鸟那样,就及时将虫子啄出来,保证树木的健康。纪律挺在法律面前,还要求执纪者具有“眼里不揉沙子”的严肃性、认真劲,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必须回归本职、回归“原教旨”,切实解决执行纪律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把越过线的党员坚予以纪律处分,真正做到一把戒尺严始终。
纪律严起来,反映了人民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的期盼
纪律严起来、立起来,违纪必究,本质是纪律处理的时效性。“纪网恢恢,疏而不漏”,突出的是纪律的必信度,加大加严了违纪的成本和代价,“一绳之于纪”,不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和特殊人物。过去的违纪成本比较低,尤其是在处理较轻违纪方面,不能做到必小,必究,必严,使很多党员心存侥幸,从而以身试纪,极大的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滋长了不正之风。党风对社会风气有表率和引领作用。用作家莫言的话,社会风气坏了,党员干部要负首责。纪律严起立,对于规范社会秩序,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澄清社会风气,都具有莫大的意义。自古以来,正风易俗都是必须靠严字来保障,“治乱必用重典”,大秦帝国商鞅变法,立木为信,严法禁,秦遂强于山东六国。诸葛亮治蜀,威之以法,赏罚必信,蜀地道不拾遗,风化肃然。
纪律执行到位,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执政理念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变化,“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这一论断,解析了社会治理新常态。党的十八大更进一步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创新,很大程度是国家治理体系下的党建创新和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管理体系创新。无论是在国家层面的治理还是社会团体自主管理层次,不管是上到国家行政层面,还是下到村民自治,都需要不断创新党建方式,尤其要不断提高党内治理水平,深入推进党的现代化治理进程,以严的要求,严的纪律推进党在领导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主导作用,更好的发挥全国7000万党员的智慧和力量,依靠党员为主力去扩展和深化治理能力,推动党员从被动履行义务到积极主动发挥模范作用,从而凝聚起全民族的力量为加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始兴县太平镇政府 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