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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生活纪律与党员公民权利的关系
2015-11-27 14:58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点击: )

新修订的《条例》首次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条款写入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不少党员干部可能会有疑问:用自己的合法所得购买名牌用品也算违纪吗?自费邀请同事好友到高档一些的酒店吃个饭算不算违纪?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践踏草坪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党纪的处分?

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将这些行为写入生活纪律。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过度追求生活上的奢侈享受,迷恋名车豪宅,讲究个人排场,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列入生活纪律一章,其出发点并非是为了约束限制党员的正当权利,而在于严刹奢靡享乐之风、树立党员良好公众形象,是将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成了“硬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

那么,党员干部是不是就不享有公民正当权利呢?显然不是。《条例》中对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只有对党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才会受到纪律追究。比如宁夏吴忠市原副市长王明忠在下乡检查工作过程中,面对因避车不慎而落水的小姑娘,没能及时组织有效施救导致其溺亡,最终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临危不救若是发生在普通人身上,只是品德问题,最多会受到群众和舆论的谴责,但对于一名党员干部来讲,是丧失人民公仆意识的表现,对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应当受到党纪的处分。

对于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一些一般性不合适、不恰当、不文明的行为,比如办事排队加塞、公共场所高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这类行为多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道德性质,只要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便不构成违纪,党组织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咬耳扯袖等方式令其红脸出汗、及时整改。同样,用合法所得购买名牌用品、自费邀请同事好友聚餐交流等行为,只要合理有度,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未对党的形象造成影响和损害,皆不在违纪之列;但若是铺张浪费、行事无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话,就要另当别论了。

曾经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关注的“表哥”、“房叔”、因不雅视频被查的雷政富以及抽天价烟的周久耕等官员,抛开他们接受调查背后存在的诸多违纪贪腐事实,仅就其贪图奢靡、享乐引发热议,对党造成不良影响而论,就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戴名表、住豪宅、抽天价烟以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即使没有对党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党组织也不会放任不管。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同志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指出,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普通人和那些公众人物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不受限制,可以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可以出入私人会所,可以无节制消费,党员就不可以呢?很简单,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思想上“上台阶”,身份上才能“过门槛”。要求党员的思想觉悟比普通群众高,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选择加入党这个先锋队,就要在思想上、行为标准上对自己要求更严更高,就要在权利和自由上有所舍弃,这是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觉悟和道德追求。

王岐山同志在为十八届四中全会辅导读本撰文时写道,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申请加入共产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这句话诠释了党员和普通公民的区别,也在提醒着广大党员干部,多给权利做减法,多给义务做加法,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做到清贫能自守,有钱不任性,共同推动形成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尚。(周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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