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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条例》问题答疑(一)
2015-11-27 15:01   南粤清风网   (点击: )

编者按: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高线”,划出了“底线”。为推动“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南粤清风网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对党内“两项法规”的解读,就一些普遍关心的问题开设“《准则》《条例》解读”专栏,为广大网友释疑解惑。

网友:两项法规是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的?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更加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两项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执政党特色,坚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结合起来,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两项法规不求全求大,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准则要求、纪律条文,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既树立了高标准、又规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网友:尊崇党章、将党章的规定具体化,是这次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一个重要的特点。两项法规是如何体现以党章为遵循的?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解读: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比如,原“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8个禁止”“52个不准”作出了规定。这次修订,按照党章党要管党要求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8700万党员;具体内容也落到廉洁自律更基础的要求。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包括党员“四个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四个自觉”)等有关内容,都能从党章中找到依据。比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再比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体现了党章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必备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党纪处分条例》同样也是如此。比如,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等。分则部分各章更是具体体现了党章的要求。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要求,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规定了遇危不救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网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有什么具体的体现和要求?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解读:《条例》分则六章共85条规定的各项纪律,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是破坏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因此,修订后《党纪处分条例》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严肃违纪行为归类。对原《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全部违纪行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将其他章节中本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内容划到修订后的政治纪律之中。比如:原《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中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显然应归入政治纪律。二是充实和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款。主要是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中的突出表现,在政治纪律中新增了一些违纪条款。比如:对抗组织审查,这就是对党不忠诚;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等。三是更加强调要严格遵守政治规矩。这次明确将“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

网友: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在执行过程当中的原则是什么?如何来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总则第四条特别明确了党纪处分工作五条原则,包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肃正确执行党纪,必须全面、准确把这五项原则理解贯彻执行到位。要切实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构、执纪人员的教育培训,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五项执纪工作原则,不仅规定了各级党组织严肃执纪的责任,也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执纪实践中,并非只要违反党的纪律,就一律必须“绳之以纪”,而应“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是在总则中做了明确规定的。要在具体执纪过程中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打“组合拳”,从而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结果。那些只属于一般、轻微违纪,这种行为也要有人问、组织也要管,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对大多数违纪党员所适用的处理方式,对那些严重违纪的重处分、降职降级的成为少数,那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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