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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五种方法
2021-04-28 15:3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

    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更是政治机关。新形势下,做好审查调查工作,必须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审查调查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把握内在规律,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带着感情办案是前提。带着感情办案,不是感性办案,更不是带着私心办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审查调查是做人的工作,重在转化人、挽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是原则要求,不是可有可无或者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须做好,真正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笔者总结,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带着仇视态度去审视违纪违法人员,要意识到,“办的不仅仅是案子,也是党员干部的人生”。要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人性化办案,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精细高效初核是关键。思想政治工作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效往往取决于案件信息的充分掌握、证据链条的有效调取和固定。初核结果是整个案件的“支点”,是“撬动”整个案件质量和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成效的关键。初核扎实,可以使闭口不谈或信口雌黄者尽快转变为主动配合,即便狡辩抗争、胡搅蛮缠,也能以理服人、以证据服人,使背心离德的审查调查对象感恩,主动悔错悔罪。实践证明,初核信息掌握越丰富,思想政治工作就越有抓手;初核证据越扎实,思想政治工作就越容易见成效。初核工作必须着眼精准和精细,努力做到“八准”,即核查方略定准、人物画像绘准、核查重点选准、兴趣爱好问准、关联人员找准、家庭财产查准、利益关切摸准、突破方向瞄准,确保初核工作高质量高效率。笔者总结,查办案件必须重心前移,充分重视和着力提升初核质量,固定和完善证据链条,全面把握事实、性质、情节等关键问题,依照程序报请立案,如此,思想政治工作才有具体抓手和内在底气。如某市政协原主席吴某案件和某市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某案件,前期都是省纪委监委多次函询案件,转为初核后,案件办理难度增大,后期能够快查快结并被评为省级优质精品案件,就在于精细化初核,“弹药”充足,“粮草”完备,后续思想政治工作也就水到渠成。

  三、建立信任关系是桥梁。思想政治工作能否充分发挥功能,根本在于能否与审查调查对象建立信任关系,这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着力点。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审查调查应坚持“同志式”“帮助式”“挽救式”审查,不能和被审查调查人搞成冰冷的对立关系,不能简单追求撬开嘴、拿证据。大量案例表明,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感化审查调查对象,真正做通、做透思想政治工作,使其知错悔错改错,就能够有效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反之,思想工作未做通、做透,急于谈问题、做笔录,往往事倍功半、得不偿失,导致调查取证难、制作笔录难,甚至出现审查调查对象不认罪、无理由翻供翻证等问题。

  笔者总结,审查调查人员与审查调查对象之间一般会经历“四个过程”,即从陌生到熟悉、从排斥到信任、从对抗到配合、从慎言到畅谈。建立信任关系,摆事实讲道理要贯穿全过程,利用政策感召,善于换位思考,用真心、讲真情,有效建立彼此信任关系。同时要意识到,建立信任不会一蹴而就,对抗性、动摇性、反复性是最常见表现形式,思想政治工作要充满耐心和运用智慧,切忌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四、创新方式方法是途径。思想政治工作要着眼审查调查对象个性特征、成长经历、心理素质、行为特点等,创新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谈话和攻心转化工作。笔者总结,针对审查调查对象的差异性,坚持因人而异、因人施策才能取得实效,思想政治工作既需要真情实感,也需要纪法震慑;既需要针锋相对,也需要促膝长谈;既需要以情感人,也需要以证据示人等,单一化方式方法往往效果不佳。

  笔者总结的谈话方式方法有: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动之以情,以情感人;授之以识,释纪普法;观之以变,因人施策;察之以细,善从细微处突破;示之以证,击破侥幸心理;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严守纪法,程序合规。有时候可能一招制胜,也可能需要综合施策,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充满信心、灵活运用,必能实现理想目标。

  五、善用“四种形态”是保障。“四种形态”着眼标本兼治,连接“不敢”“不能”“不想”,囊括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等功能。要将“四种形态”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历史、辩证看待问题,综合考量事实、情节、态度等因素,把握政策策略,精准量纪执法和追责问责。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要会用、善用“四种形态”。既依规依纪依法,又讲究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技巧,统筹运用和发挥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等综合效应,在思想教育中释纪释法,在执纪执法中传道传情,做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赵德华张东晓 河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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