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类犯罪案件中,言词证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类案件的查办对口供有较强依赖性,故证据的稳定性较弱,翻供风险较大。近年来,借贷型贿赂频发,行为人将财物往来谎称为借贷关系,以借贷之名行贿赂之实,极具迷惑性和隐蔽性。在无法获取真实口供的情况下,旁证的有效获取成为定案的关键,这对查办该类型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通过分析行为人主客观若干要素进行综合判定,从而剥开“借”的伪装。在监察调查实践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取证固证工作。
围绕职权做实基础工作。借贷型贿赂犯罪本质是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进行的权钱交易。在取证工作中,除调取受贿人职权相关的主体材料,还应聚焦双方实际业务往来情况,调取有关业务合同及内部审批材料,还原受贿人在其中的履职过程,从而发现可能存在的请托事项。另外,要注重理清行贿人业务进程中的各时间节点,分析借贷时机与业务事项发生时间的契合度,同时关注受贿人职权内容的变化。例如,在案件查办中,时常出现受贿人以履行了正规招投标程序为由,否认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剖析,注重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串标、围标等违规谋取竞争优势行为,找到职权与竞争优势之间的联系,围绕职权完善调查取证。
深挖细节丰富言词证据。案发之前,行受贿双方可能已形成攻守同盟,对于财物往来的供述均趋向于为借贷关系。此时,关于言词证据的收集应转换思路,纵向横向协同发力打开局面,获取定案的基础证据。纵向上,要从行受贿双方言语中挖掘借贷的细节,除核查双方关于借贷事由、归还计划、商议过程的供述是否稳定一致外,还要通过双方此前交往情况及经济往来情况分析借贷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要掌握“借方”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实际行为、未归还的原因及归还能力,摸清“出借方”的心理诉求、有无催还行为等情形,在全面记录细节的基础上综合研判,将矛盾点逐个击破,还原出真实的情形和双方主观心态。横向上,通过询问行受贿双方的家人、朋友、合作伙伴等相关人员,对双方的处事风格、日常交往及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整体了解,从侧面对借贷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进而明晰利益输送的本质。
供证结合收集实物证据。查明财物往来是贿赂犯罪取证工作中的关键,结合行为人供述,应及时妥善固定相关实物证据。一方面,对于“借用”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应及时调取有关财产的购买凭据、权属证明,调取物业登记、水电费、燃气费缴纳信息等反映房屋实际使用人情况的书证,调取交通违章、车辆维修信息等反映车辆实际使用人情况的书证。在钱款问题上,通过调取银行交易明细查清“借款”去向,判断与行为人供述的借款事由是否吻合,考察其是否采用掩盖真实来源的方式进行钱款转移,并可通过后续钱款交易情况判断有无真实的还款行为或意思表示,以此佐证借贷关系是否正常。另一方面,针对部分行为人提出的订立借据或设置担保的情况,应及时调取书面或电子凭证,通过调取通信记录、聊天记录、存储记录等方式确定文件的真实形成时间及制作过程,并注意收集行为人为逃避查处而制造的再生证据,结合供述确定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在听到办案机关对其查处的风声后谋划制作假借条,甚至予以录音。办案机关要抓住这些欲盖弥彰的行为,充分收集实物证据,发现供证不符之处,通过侧面印证使之成为定案的有力依据。
规范程序确保证据合法。借贷型贿赂犯罪成案的关键在于基础事实真实有效,进而通过基础事实与判定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获取高度盖然性的结论。在查证基础事实的过程中,首先应确保取证的程序合法,避免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在言词证据获取中,鉴于贿赂犯罪案件对口供的依赖,以及口供本身的不稳定因素,在避免逼供、指供、诱供的基础上,要确保笔录形成的完整性和连贯性,结合基础事实记录行为人的辩解,注意完整体现供证矛盾之处,详细记录行为人供述变化的过程及态度变化的原因。在实物证据的获取中,应详细注明所调取书证的证据来源,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针对关键物证,应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在见证人的陪同下完整记录取证过程。对于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提取,要委托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操作,在保持检材原貌的基础上,确保数据提取的原始性及数据来源的唯一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