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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审理文书适用问题解析之二:适用审理文书需着重注意什么
2022-08-17 12:45   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

2022年3月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中纪厅〔2022〕3号,以下简称《流程及规范》),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被调查人受处分情况说明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审查被告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等前科劣迹信息。据此,此次修订增加了被调查人受处分情况说明,主要考虑到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不宜作为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审理部门除了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列明被调查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部分)及处分(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外,还要向检察机关提供被调查人受处分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掌握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除受处分情况外,掌握被调查人前科劣迹等信息需要排查被调查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情况,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其中,被调查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调取与定罪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二、关于涉案财物清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监察机关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承办部门起草的《起诉建议书》的附件《移送司法机关涉案财物清单》(以下简称《涉案财物清单》)制作《起诉意见书》的附件《涉案财物清单》一并移送检察机关。需要指出的是,中央纪委2021年12月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所附常用文书格式中也有一个《涉案财物清单》文书模板,两个《涉案财物清单》名称相同、表头相同,但在格式、用途以及制作主体上有所不同。从文书格式上看,审理文书规范的《涉案财物清单》最后一栏需要填写“涉案财物追缴情况说明”,具体说明涉案财物追缴的有关情况,重点写明应当追缴的犯罪所得及孳息的数额、已追缴数额、是否追缴到位等情况,而作为涉案财物管理常用文书格式的《涉案财物清单》,其最后一栏需要填写移送、交接单位并由移送、交接人签字,并明确了该文书制作数量及送达归档主体;从用途和制作主体上看,审理文书规范中的《涉案财物清单》作为附件起到对《起诉意见书》补充说明的作用,属于说明类文书,制作使用主体是案件审理部门,而作为涉案财物管理常用文书格式的《涉案财物清单》主要用于案件承办部门与司法机关办理涉案财物交接手续,属于手续类文书,制作使用主体是案件承办部门。

实践中,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经上报审议后,应当及时将审理报告送案件承办部门;对于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涉案财物,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涉案财物清单》,并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上述规定中,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起诉意见书》附件的《涉案财物清单》制作用于与司法机关交接的《涉案财物清单》。

三、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主送机关的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落实处分执行主体责任是党委(党组)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应有之义。为进一步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执行处分事项的主体责任,《流程及规范》将政务处分决定书的主送单位由“所在单位”调整为“××地方党委或××党组(党委)”,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处分执行情况由不同主体分头报送的问题。以某省副省长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为例,修订之前,政务处分决定书主送该副省长所在单位,即其任职省份的省政府,党纪处分决定书主送该省委,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分别以省委和省政府名义报送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修订之后,政务处分决定主送单位由省政府调整为省委,由该省委负责办理处分决定执行有关事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也由省委统一向中央纪委呈报。

四、关于函告程序的问题

《流程及规范》明确,处分决定作出后,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应当分别函告有关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统战部门。该规定为了使相关机关、单位及时掌握有关人员受处分情况,避免因不掌握情况导致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出现盲区。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给予处分的,按照党纪政务处分分别函告其上一级机关,供其掌握情况。比如,A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党纪处分决定以中央纪委名义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使用“中纪函”文号;其政务处分决定以国家监委名义函告最高人民法院,使用“国监函”文号。

五、关于涉案人处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条、《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等规定,为落实精准适用纪法、运用政策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的有关要求,《流程及规范》明确在审理报告中需将包括行贿人在内的涉案人处理意见一并写明并报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处理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对涉案人逐一写明涉嫌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其中须写明是否移送起诉,不予移送起诉的应当写明理由;系党员、公职人员的,写明是否按程序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系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的,写明是否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涉案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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