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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党中央重托 打开工作新局面——中央纪委重建之初各项工作的展开
2018-08-03 21:57     (点击: )

 

恢复重建之初,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严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一方面,推动拨乱反正,全面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各项政策,审查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等案件;另一方面,整顿和端正党风,维护党的纪律,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审查“两案”

审查“两案”是中央纪委重建之初的一项重要工作。“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揭批“四人帮”反党罪行时,人民群众就提出“把‘四人帮’交给人民审判”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人民殷切期待和迫切要求依纪依法对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审判。

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此成立了由胡耀邦任组长的审理工作领导小组。随后,又成立了负责日常工作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办公室(简称中央纪委二办)。陈云对“两案”审理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必须实事求是,查清事实,核实材料,再处理问题,与本人见面。”

中央纪委二办经过8个多月的艰苦努力,进行了大量内查外调、提审、完善证据等工作,完成了“两案”审查任务。审查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一伙确有触犯刑律的罪行,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2月,中央决定,结束党内审查,追究“两案”主要涉案者的刑事责任,交由司法机关审判。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10名主犯分别作出死缓至有期徒刑的判决,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广泛拥护。

这一时期,中央纪委还重点审查康生、谢富治等问题,向中央提交《关于康生、谢富治的两个审查报告》。198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决定,把康生、谢富治的反革命罪行向全党公布,撤销对这两个人的悼词,开除他们的党籍。

这些重大案件的严肃和妥善处理,对于明辨“文化大革命”中的是非,推动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实现拨乱反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平反冤假错案

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开始对冤假错案进行重新审查,对受迫害的人进行平反。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平反冤假错案铺平了道路。

刚刚恢复重建的中央纪委在平反冤假错案中发挥了重大作用。1979年1月,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就强调,冤案、错案、假案一经发现,就要坚决纠正。一切不实之词,一切不正确的结论,一切错误的处理,不论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作出的,不论是哪一级组织、哪个领导人批准的,都要纠正过来。此后,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全面展开。

平反冤假错案任务异常艰巨繁重。向中央纪委反映情况的来信不断涌来,公安部门转来的信件则是用麻袋装运,有人回忆当时的情景,真可谓是“积案如山”“积信如山”。根据工作安排,中央纪委的副书记、常委、委员带领工作组到11个省市和单位调查研究,督促解决平反冤假错案工作遇到的阻力和实际问题,全面开展冤假错案的复查平反工作。

1979年2月,党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开展对刘少奇冤案的复查工作。历时一年时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根据事实材料,完全推翻强加给刘少奇的种种罪名,恢复了刘少奇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名誉。这一“文化大革命”中最大冤案的平反,大大推动平反冤假错案工作进程。1980年10月,中央纪委提交《关于瞿秋白被捕问题的复查报告》,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全党,为瞿秋白同志彻底平反,恢复了名誉。

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至1982年底,全国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基本结束。全国共纠正了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47万多名共产党员恢复了党籍,给12万多名党员撤销原给予的错误处分。所有这些,使党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得以恢复和发扬。

纠正党内不正之风

中央纪委恢复重建伊始,就把抓党风作为首要工作。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正式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整顿党风提供了重要依据。1980年11月,陈云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著名论断,要求“党风问题必须抓紧搞,永远搞”。邓小平赞同陈云的意见,并进一步提出:“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特别要坚决反对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阳奉阴违、两面三刀的错误态度。”随后,结合传达陈云论断精神,全党普遍进行一次深入学习准则活动和对党风状况的大检查。

为配合对党风、政风的整顿,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党内法规。譬如1979年,中央纪委代中央起草《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推动该规定贯彻执行,邓小平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议上,专门作题为《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的报告。他指出:“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这个规定一经中央和国务院下达,就要当作法律一样,坚决执行,通也要执行,不通也要执行。”1979年11月10日,该规定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正式颁布实行。

此外,中央纪委还制定发出《关于禁止在外事、外贸活动中随便接受和私自处理礼品的通知》《关于严肃党纪、杜绝“关系户”不正之风的通告》等等党内法规。这些党内法规的制定,为整顿党风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武器,有效地促进党风的明显好转。

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来,但由于制度和政策的不健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负面现象,如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等犯罪活动,使刚开始实施的对外开放政策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

经济领域出现的这些乱象,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紧急通知》,正式部署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行为的斗争。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中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同年4月10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在谈到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时指出:“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他要求:“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他进一步提出了“两手抓”的方针,即“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成为党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坚强有力的办事机构”。一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随之在全国迅速展开起来。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中央纪委成立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斗争办公室,先后派出154名具有丰富斗争经验的司局级以上干部,分赴京、沪、粤、闽、浙等省市充实加强办案力量,直接参与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工作。中国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深圳分部走私案,原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前海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王仲贪污受贿案等,都是由中央纪委参与查办的。

总之,恢复重建之初,中央纪委不负党中央重托,在审查“两案”、平反冤假错案、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创了纪检工作新局面。所有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恢复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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