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支持学校监察工作,关心学校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三)具有与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善于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校安排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学校监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了解并向监察处反映有关部门(单位)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三)向监察处反映、转递师生员工对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对监察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监察处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者列席监察处组织的有关会议,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领域、重点岗位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四)向监察处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对学校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受监察处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制度,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处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处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监察处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有关活动。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
(二)监察处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确定拟聘人选;
(三)监察处将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考察情况报纪委书记;
(四)学校纪委对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特邀监察员名单;
(五)发文聘任特邀监察员,向全校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并通知其所在部门(单位)、党派、团体。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四年,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端,利用担任特邀监察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解聘特邀监察员由监察处研究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纪委决定。
解聘决定作出后,监察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党派、团体。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由监察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统筹特邀监察员工作,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向特邀监察员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特邀监察员所在部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教职员工要自觉接受特邀监察员的监督,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应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加强特邀监察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