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映干部问题线索(下称问题线索)是指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全校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
第四条 问题线索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严格保密、集体排查、及时上报”原则。
第五条 下列问题线索按规定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问题线索;
(三)上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及巡视等机关转交、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信访收到有成案价值的信访件,经领导批示后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六)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六条 问题线索的收集
(一)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应统一交由纪委办公室按流程处理。经领导批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进行登记。
(二)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办公室,经领导审核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进行登记。
(三)其他方式收集到的问题线索,经领导审核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七条 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应明确专人进行登记,填写《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登记表》,建立问题线索台账。
第八条 问题线索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确定的四类线索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进行处置,具体如下:
(一)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初步核实后根据情况依规做拟立案或其他处置。
(二)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情节较轻微,拟采取谈话询问了解情况的一类线索。包括发函请作情况说明、学校纪委领导与其谈话、委托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等工作的线索。
(三)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一类线索。
(四)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一类线索。
第九条 实行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集体排查小组成员应包括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领导、其他工作人员等三人以上,重要的问题线索纪委书记参与。集体排查小组成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集体排查,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评估。紧急情况下可随时进行集体排查分析。
第十条 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建议。每月10日前,将接收、登记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并提出初步建议,提交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评估。
(二)月度分析。每月15日前,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小组对提出的初步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分析意见。必要时召开纪委办公室集体排查会进行研究。
(三)汇总审批。及时整理汇总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的分析意见,报纪委领导审批。
(四)及时上报。排查分析后拟采取的处置方式经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五)定期清理。每学期集中清理一次,对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经纪委副书记审核,报纪委副书记审批同意后单独保存,保管期为五年。对已到保管期限,仍没有调查价值的问题线索应定期清理,并按有关规定报请领导同意予以了结。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应由专人负责落实经审批的集体排查意见,及时跟踪督办,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应明确专人管理问题线索有关实物资料。用于保管问题线索实物资料的保险柜、橱柜应随时关锁,钥匙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配置登记问题线索的专用电脑,并设置密码,指定专人操作,不得与任何网络相连接。
第十四条 问题线索承办单位在问题线索办理过程中,应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登记的问题线索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 问题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泄密或其他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