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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7-04-28 08:37   纪委办、监察处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是: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是:(一)对我校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二)依法应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的我校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三)对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在受理过程中,承办人要认真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要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相关关键环节。着重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自然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纪委(监察处)收到的、上级部门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受理。接待来访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控告、申诉或意见建议,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征求来访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三)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的信访受理。应将信访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四)电话受理。接听信访电话时,应询问对方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六条 承办人员对信访事项统一编号登记,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纪委办、监察处来信来访记录表》,报信访工作分管领导根据下列情况提出初步拟办意见:

(一)反映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线索清楚,具备核实条件的,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要求上报结果的,由纪委(监察处)组织进行初步核实;

(二)案情单一、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问题,情况紧急、突发性集体上访、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尽快查清的问题,反映干部作风、廉洁自律以及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直接办理;必要时可采取委托调查、转交办理的方式;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四)对不属于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交相关部门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告知后重复信访,不再告知,信访件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的信访举报,按下列情况呈报领导批示:

(一)反映学校党委委员和行政班子问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并报校党委书记;涉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常委的,按要求报告校党委后,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反映学校中层干部有关问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重要件呈报校党委书记阅批;

(三)反映学校中层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问题的,呈报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阅批,重要件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

(四)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报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阅批,重要件呈报学校纪委书记阅批;

(五)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上级领导同志批转的信访举报件,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重要件呈报校党委书记阅批;

(六)所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应立即呈报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及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尽快研究处理意见;

(七)不属于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承办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报信访工作分管领导阅批。

第八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三章 办理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经逐级呈报审批后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建立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重要问题线索由学校纪委(监察处)领导组织人员共同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举报问题,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进行初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按照案件检查工作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程序办理。重要信访举报件在处理过程中应适时汇报进展情况,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

(二)经研究,需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三)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不存在或没有具体事实、无可查性的,经领导批示后可以予以了结或暂存待查。

(四)举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请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协调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应由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

(一)转交办理的信访举报事项,须填写《信访线索转办单》,明确转办意见。转办意见一般有两种:即阅处、查处并报结果。对于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由承办单位酌情处理;重要问题用查处并报结果,由承办单位及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上报。

(二)对于纪委(监察处)要求查处并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如期办结并报送查处结果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三)纪委(监察处)应对承办部门或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于即将到期且尚未报送查处结果的,可采取电话、发函等方式进行督办;到期未报结果的,应及时责成有关负责人说明原因;对无故拖延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应进行认真审核,没有异议的,经学校纪委(监察处)领导批准后办结;如有异议,经学校纪委(监察处)领导同意,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报送办理结果。必要时,经学校纪委(监察处)领导批准后,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调卷审查或直接调查。

第十四条 查办信访举报,应由二人以上办理,通过分析问题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并写出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置建议,经集体研究及批准后落实。

对实名举报的,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同时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纪律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实名举报、归口反映、逐级举报。学校提倡实名举报。

第十九条 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报请其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处)及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转办信访件时,如部分内容的泄露可能造成举报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应隐去署名将信访举报内容摘转。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事项的情况下进行;

(四)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宣传报道,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责任人,按有关法规条例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可根据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被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

第二十二条 处理有关举报问题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或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被举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举报问题有其他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不力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泄漏信访举报情况,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定期统计上报工作。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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