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督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防止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礼仪,以及以生日、弥月、贺寿、乔迁、晋升、获奖、调动、出国、入伍、升学、毕业、就业、开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
第四条 全校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尽量不办,要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勤俭节约、倡树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严禁借机敛财,本人及其亲属不得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严禁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须由本人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表见附件),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备案,具体报告、报备流程如下: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省纪委书面报告,同时知会学校纪委;
(二)学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副校级)向学校党委书记书面报告,同时知会学校纪委书记,并向省纪委备案;
(三)学校中层正职向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报告,并向学校纪委备案;
(四)职能部门副职和正副科级干部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向学校纪委备案;
(五)二级单位副职和正副科级干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向学校纪委备案。
为直系亲属操办丧事礼仪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第七条 党员干部要把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和廉政承诺,及时如实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党委、各二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做好报告的受理工作,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醒、打招呼,提出整改要求;对报告内容无不同意见的,及时反馈干部本人。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查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特别对中层领导干部要重点督查。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不认真制止、不严肃查处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