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立、公立大学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本身比较自律,虽然也出现过有人私吞7亿韩元学费的案件,但类似案件近年已经很少。目前各地方教育厅出现最多的问题是涉及一些具体事务方面的错误,例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等。总结他们的经验,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官员认为,教育行政监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上而下设有专门的组织机构
韩国教育行政监察体制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自上而下设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根据宪法,韩国在国家层面上设立了监查院,是国家最高监察审计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国家财政收支、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机构及其他受国家与法律约束的团体的财务决算进行监督。在监查院之下,各地方行政机关、大型企业、公共团体中设立内部监察机构(又称自体监察室),接受监查院的指导和监督。
教育人力资源部也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局,负责对16个地方教育厅、48所国立、公立大学以及350多所私立大学进行监察。作为内设机构,与监查院没有被领导的关系,只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而且不负责对教育人力资源部自身的监察。
地方教育厅的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类学校进行监察。如济州道教育厅设有专门的宣传监察室,承担宣传和监察两项任务。
教育人力资源部监察局与各地方教育厅监察机构没有直接领导的关系,但有权进行指导。
韩国的大学则不设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内部监察职能一般由总务局等部门承担,由一名预算担当官负责。对于出现的问题,通常要由5-6人组成监察小组进行调查,然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公立大学的公务员分为1-9级,其中1-5级为高级公务员,如发生问题由教育人力资源部直接处理,6-9级公务员出现问题,由学校自己处理。学校设立了专门的惩戒委员会,由副校长担任主任。处理分为重惩和轻罚两种。重惩包括罢免、解职、停职等。轻罚包括减薪、警告等。大学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资金管理、人员招聘录用、教授治学、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
相对来讲,私立大学出现的案件多一些,主要原因是举办私立学校的财团权力太大,而对它们的监察不是周期性的。
监察依据及主要方式
韩国开展教育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国家的《监查院法》、教育人力资源部的《监察规则》以及各道市的有关监察规则。教育监察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综合监察。指对监察对象行政行为的全面监察。比如对学校的监察,主要内容包括学校法人管理情况、学校的财会工作、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部分监察。指对特定行政执行事项的监察。一般选定某一个领域进行,比如考试、采购、财务、人事等。纪纲监察。指对监察对象是否违反了服务义务或者有违纪行为进行的监察。一般在易发生问题的“脆弱时段”进行,比如过节、晋升阶段等。日常监察。指防御性的监察,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预防工作。凡出台重大政策制度,都要先咨询监察局会否发生不良问题,经许可后才由部长或副部长发布。
监察结果的处理
一般在监察工作终结后10日内,监察工作小组要提交监察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指出问题或者要求处分,提出建议、应予改善的事项及优秀的事例等。为了防止因监察员不客观的判断给被监察单位造成伤害,对于要处分的事项必须提交处分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该委员会一般设在监察机构内,由监察机构公务员组成。监察小组的报告经过委员会的答辩,并且得到教育部部长或者副部长的同意后,才将处分结果通知被监察对象。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被处分人或单位认为处分结果违法或不当,可以在通报处分结果30日内提出申诉。接到再审的请求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处理完毕。最终的处分结果要载于监察综合信息系统,并向人事部门通报。对于监察中提出的其他建议或者发现的优秀事例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向下属机关传播。
监察处分包括身份处分、行政处分、财政处分三种。身份处分包括告发、惩戒、警告、注意、职位解除、人事措施。行政处分包括施政、通报、改选。财政处分包括变相、回收、追加支付、附加征收、退赔、减额。(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