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议会行政监督专员以外,瑞典还设立了许多行业监察专员,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还有议会政党、群众团体、公众和舆论的监督。瑞典90%的公务员分别参加了蓝领、白领及高级公务员工会。这些工会独立行事,代表公务员的利益,对政府机关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政府有不良或侵权行政行为,工会既可以向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投诉,又可以直接进行公开批评,乃至组织罢工。另外,舆论监督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单位具有独立自主报道的权力,对政府及公务员的不良或侵权行为可以公开报道,以引起社会公众注意,获取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支持,迫使有关机关改正错误。在许多情况下,新闻报道成为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发现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议会监察专员同司法总监职能有时易发生重合现象,一旦发现任务重合,两家便在分工负责基础上,密切联系、相互协商,或联合办理,或按谁办理更为方便谁就办理的原则处理,从未发生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从而形成了瑞典监察覆盖面广、运行有力的监督机制。
瑞典除了有健全的议会、内阁监督网络和机构外,还有一些非官方的反腐败机构。斯德哥尔摩的反贿赂事务所,就是由市商会、商人协会和工业协会联合建立的,负责监督、检举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及商人的不良行为,维护商业交换中的自由平等竞争原则,反对由贿赂引起的不公正行为。新闻监督专员办事处是由报业主、记者出资建立起来的组织,专门监督新闻单位的报道工作,维护新闻道德和报道的真实性。
瑞典在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20章第2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的职员。1999年,瑞典再次对该条款作出修改,使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另外,他们对受贿犯罪的惩罚,视情节而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判处罚款或2年以内的监禁;重者可判处最少6个月和最多6年的监禁。但是,对行贿罪的处罚,没有轻重之分,一律判处罚款或2年以内的监禁。他们还规定:公务员和企业雇员接受礼品构成受贿罪,只有一些小礼品,比如一束花、一盒巧克力或一瓶威士忌,可以免除处罚;尽管瑞典刑法只能适用于本土,但是如果外国的公务员或企业雇员在瑞典行贿或受贿,同样可以适用瑞典刑法。瑞典政府不仅在国内向商业贿赂说“不”,而且瑞典外交部还要求全球的瑞典大使馆规范瑞典公司在当地的经营。(文章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