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纪发〔2015〕4号)、《广东省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重点监督清单》(粤党廉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重点监督清单:
1.口无遮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散布政治谣言,公开传播错误言论。
2.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在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员干部队伍团结统一的错误言论。
3.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
4.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人事招聘、招生考试、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后勤管理等工作,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5.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不严格要求,存在包庇、纵容等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6.违反公务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公款吃喝、旅游、娱乐和公车私用等行为。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规打高尔夫球、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7.违规兼职任职,违规兼职取酬。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8.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0.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全校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上述清单,严格要求自己,自觉规范“八小时以外”活动。各二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